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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资讯通:居权案终院开审 政府倡呈请人大释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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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3-02-28

居权案终院开审 政府倡呈请人大释法

 

      外佣居港权终极上诉案昨日在特区终审法院开审。外佣的代表律师在陈词时声称,根据普通法,「通常居住」应该照字面解释,在这情况下,外佣已经符合《基本法》第二十四条,有资格申请成为永久居民。不过,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质疑,若只照字面解释「通常居住」,囚犯都可以成为永久居民,常任法官陈兆恺亦指,宪法只是就法例定出框架,外佣的律师则认为,宪法与法例应该一致。据悉,特区政府一方今日会向终院建议,在判案前要向全国人大呈请解释居港权的立法原意,以一并解决外佣及双非问题。
 
      特区终院昨日就2名外佣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及Domingo Daniel L就推翻入境处决定的司法复核进行终极上诉。昨日有数十名传媒及公众人士于开审前个多小时已聚集终院门外,分2条人龙排队等候登记入座旁听,场面墟?。在开庭后,法院首先处理了有双非女童申请成为诉讼一方的申请。在终院法官退庭商议后,马道立宣布结果,认为毋须有关人士在是次案件中协助法院,其申请不予批准。

      代表外佣的英国御用大律师霍咸(Michael Fordham)昨日在聆讯中指,根据《基本法》第二十四(2)(4)中提及的「通常居港」,被视为拥有合法文件入境、并居港至少7年、及以香港为长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,很明显「通常居港」的定义以字面解读显然易见,并不须要立法机关加以权限重新塑造其定义。

      霍咸声称,「通常居港」不等于永久居港,而是须由人事登记处审核其他条例,才可决定外来人士是否合乎资格成为永久居民,所以看不出外佣与其他外劳有何不同,加上「通常居港」的定义出自《基本法》,政府不能以立法手段添加限制,而是在实施入境管制时,从审核外劳的护照管理入境人数,而非干预「宪法」。

    但首席法官马道立质疑,若照字面解释,囚犯都可以视为「通常居住」,申请为永久居民,外佣一方要提出有合法居留权原因。

    聆讯今日继续。特区政府一方早前表示,将会向法庭建议向全国人大寻求释法的法律效力,纯因1999年人大作出释法时,提及筹委会报告反映《基本法》立法原意,却没有重点提出有关双非及外佣的解释。律政司代表、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勋爵表示,他们会于今日向法庭作出陈词,届时会引用《基本法》第一五八条(3)诠释该条例的效力,但并没有进一步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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